港口严禁携带的物品
严禁携带危险品进港口乘船
易燃液体类:汽油、酒精、煤油、樟脑油、松节水、松香水等。
易燃固体类:红磷、硫磺、强力胶、火补胶等
焰火制品:礼花弹、鞭炮、摔炮、拉炮、孔明灯等
遇湿易燃物品类:金属钠、镁铝粉等
液体气体类:甲烷、乙烷(压缩、液化的)丙烷、丁烷、打火机油、野营灯、气罐等
自燃物品类:黄磷、银粉等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类:过氧化钠(双氧水)、硝酸铵、氯酸钾等
毒害品类:氰化物、砷、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农药等
放射性物品类:夜光粉、发光剂、放射性同位素等
腐蚀品类:硝酸、硫酸、盐酸、苛性钠等
压缩气体类:空气清新剂、摩丝、发胶等
爆炸品类:雷管、传爆助爆管、导火索、火帽、引信、炸药、点火绳、发令纸等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港口乘船
一、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具
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具
三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工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类刀具范畴。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二、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闸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